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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們,發票開具真的不能再隨意了,又一公司查出來了,被罰了!希望引起大家注意啊。小編給大家整理了最常見的虛開發票的情況。
案例回顧
稅務稽查部門在某次檢查過程中發現,某企業將給員工發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體福利支出開成 “辦公用品”、“住宿費”發票,金額有80萬元之多。
經檢查人員調查核實。原來是因為集體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會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要求將集體福利支出開成品名為“辦公用品”、“住宿費”的發票。這樣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根據檢查取證結果,稅務機關要求企業補繳少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并對企業進行了罰款。
對于這樣的處理結果是否覺得很驚訝呢?這種變名開票造成少繳稅款的行為屬于虛開發票嗎?
根據規定,變名開票屬于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且上述案例中的變名開票行為是以少繳稅款為目的,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種開票行為可能會帶來什么后果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機關將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要求將虛開發票案件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所以,各位一定注意了,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必須按照規定開具或收受發票,發票內容應如實反映業務情況。依法誠信納稅,避免因小失大。
以下10種情況也屬于
“變名虛開”發票
虛開發票的情況有很多,而且很多人虛開了發票還不知道,下面這10種情況屬于“變名虛開”發票,你有出現過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2、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沒有納稅人識別號,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的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于企業,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3、餐飲發票還需不需要開具菜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因此,餐飲發票據實開具即可,無需列明詳細菜品、菜單。
4、定額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5、購買方為企業,取得7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可以作為稅收憑證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文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員工7月份之后拿來報銷的發票,開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是否可以?
可以,以開票日期為準。
7、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欄次怎么辦?
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8、開具的通用機打發票(冠名發票或者定額發票)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情況是否一定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識別號?
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通用機打發票(冠名發票或者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9、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0、給軍隊、非盈利組織開具發票,也必須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軍隊、非盈利組織不在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范圍內,不需要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提醒:
1、 查賬必查票、查稅必查票、查案必查票;
2、 營業稅時代的“玩票”到了增值稅時代就是在“玩命”;
3、 企業經營中財務人員的底線:切記虛開虛抵發票;
4、 我們始終牢記三句話”開好票“、“做好賬”、“報好稅”。
來源:綜合財稅解讀、廈門稅務、財稅解讀等